昔日村官上午在法院蹙著眉聽宣判 攝/法制晚報記者 洪雪
  法制晚報訊(記者 洪雪)自稱因沒幫對方辦理土地手續而積怨,原大興舊宮村官楊俊啟酒後被遠親張某約見,後其在汽車上持刀將對方扎死。今天上午,二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,判處楊俊啟有期徒刑12年。宣判後,楊俊啟表示不上訴。
  48歲的楊俊啟初中文化,曾任大興區舊宮鎮南場二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。
  檢方指控,楊俊啟因瑣事對58歲的張某不滿,2013年10月15日下午,楊俊啟乘車到大興瀛海鎮和張某見面,張某上車後,楊俊啟持刀扎死張某。案發後楊俊啟自首。
  楊俊啟認罪。他說五六年前,遠親張某在村裡承包了一片菜地,當時趕上拆遷,張某托他把土地的使用性質變成建設用地,他辦不了拒絕了對方,此後張某經常打電話罵他。事發當天,他中午喝了很多酒。兩人爭執中,他也記不清怎麼扎的張某,之後他將張某送往醫院。
  庭審中,楊俊啟堅稱是由於張某用他大女兒的電話打給他,才導致他氣憤之下扎了對方。而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,當天楊俊啟女兒的手機並沒有跟兩人通話的記錄。
  檢方出示了張某兩個兒子的證言,他們稱家裡承包的土地合同快到期時,楊俊啟說能幫忙找人將土地開發多拿拆遷補償款,父親給了對方約300萬元辦事,都是現金,但沒相關單據。後來父親不想辦了,找楊俊啟要錢被拒。
  檢方調取雙方銀行賬戶未發現有轉賬往來記錄。楊俊啟當庭否認收過張某的錢。
  法院判決
  因故意傷害罪判12年
  原村官稱不上訴
  法院審理期間,楊俊啟的家人替其賠償了被害人張某家人120萬元,張某家人出具了諒解書,表示不再追究楊俊啟的刑事責任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楊俊啟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。鑒於楊俊啟犯罪後自動投案,歸案後能如實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,且能夠在作案後對被害人施救,並對被害人親屬積極賠償,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,因此予以從輕處罰。
  綜上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  判決後,楊俊啟表示服判不上訴。  (原標題:大興村官扎死遠親 一審判12年 被指收錢不辦事 賠償受害人家屬120萬獲輕判 被告人稱不上訴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b00abzcr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